酒税 其它解释
酒税是中国历代政府对酒所征的税。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 ,“榷酒酤”在盐铁会议上遭到反对,酒专卖因此改为征税,此为酒税之始。隋开皇三年 (公元583年) 至唐中叶,酒既不专卖亦不征税。唐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辅之。如唐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 ,“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新唐书·食货志》) 。元初行专卖,后改为征税,但征税是通过专卖进行的。明行酒税,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 ,令各处酒课收贮于州县备用,酒税于是成为地方税。清代前期酒税轻微,酒税亦不列入国家财政收入。清末,各省征收烟酒税捐,酒税始成巨额专税。1915年北洋政府创设烟酒公卖制,按值收取公卖费,原有税捐照旧征收,实为变相加税。烟酒收入继关、盐两税,成为当时中央政府的第三大财政收入来源。国民党政府从1932年起,将啤酒、洋酒、火酒先后改征统税; 土酒从量征税,1941年又改从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