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 其它解释
奴隶社会是马克思主义五大社会形态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石器的发展,金属工具的出现,以及生产进一步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社会产品除维持人们的生活必需以外,开始有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一方面为一部分人摆脱繁重的体力劳动,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文化科学活动提供了可能,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上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奴隶社会产生。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奴隶主可强迫奴隶工作,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和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社会形态即为奴隶社会。在中国历史学界,对于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时期,各方学者持不同看法。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持“有奴派”观点学者认为,中国历史的”奴隶社会“阶段以公元前16世纪商高祖上甲为起点,以公元前221年战国时期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以黄现璠教授为代表的“无奴学派”学者认为,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根据马克思历史理论,夏、商、周三代曾被定性为奴隶社会,此观点争论较多。奴隶社会以社会下层的广大奴隶群众为主要生产角色,然而就传统文献记载以及考古发掘工作并没有发现中国上古时期广泛实行奴隶制度的迹象。因此,学界对此颇有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