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收最高院民事判决书,需承担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万元退款责任

2022-11-22 12:48:02

凌钢股份:收最高院民事判决书,需承担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万元退款责任

凌钢股份11月22日公告,公司于11月1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55.82万元承担退款责任。根据终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公司需承担4955.82万元退款责任,如全部实际执行,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4955.82万元。

2014年3月31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钩帝贸易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钩帝贸易公司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吴声华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4月25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钩帝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5个工作日,钩帝贸易公司应在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如其未按约定补足全额保证金的,公司应对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承担退款责任;公司授权子公司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签署买卖合同、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发票和组织发货等条款。之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钩帝贸易公司分别签订两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汇票总金额833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9月23日。钩帝贸易公司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存缴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指定账户,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4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若钩帝贸易公司至汇票到期日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可以保证金优先清偿票款不足部分;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为钩帝贸易公司逾期贷款,并按垫付金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票面金额为83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钩帝贸易公司人员领取,公司未收到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收到履行合同通知,也未曾发货。

钩帝贸易公司到期未依约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存入指定账户,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扣除保证金3332万元后共垫款4998万元。

2017年9月,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钩帝贸易公司立即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8万元及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的逾期利息1821.77万元,各保证人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点款本金4998万元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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