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水县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第4号)

2022-10-04 10:01:28

关于调整建水县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第4号)

关于调整建水县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的通告(第4号)

一、非必要不出建。全县居民非必要不出建,因货物运输、物资保供等货车司机和因学因病因丧及其它特殊事项确需外出的,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通信行程卡”绿码、“云南健康码”绿码通行。

二、入(返)建管控措施

(一)抵建水县前7天有新疆、西藏、贵州、四川、海南、青海省等地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调整如下:

1.自10月1日起对新疆入返建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隔离时间从入返建之日算起。隔离期间完成5次核酸检测(第1、2、3、5、7天)。

  2.西藏、贵州旅居史来(返)建水县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完成5次核酸检测(第1、2、3、5、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从离开西藏、贵州之日算起。排查9月6日—12日期间有贵州省旅居史的来(返)建水县人员,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时间从入返建之日算起。超过7天的,至少完成“3天2检”;不足7天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补足居家健康监测时间差距。

3.四川旅居史来(返)建水县人员。采取“3+4”防控措施(3天集中隔离每天1次核酸检测,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2天、第4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

4.10月2日起对有海南及青海旅居史来(返)建水县人员调整为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管控,入建水县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执行“落地检”和“3天2检”,前期已落实隔离管控的人员,按照前期管控措施执行,完成管控期限,核酸检测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管控措施。

以上各地区来(返)建水县人员要主动配合社区(村委会)落实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或健康跟踪监测期间不外出,由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集核酸。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来自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红黄码等风险人员管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建水县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新疆、贵州、西藏、四川等地来(返)建水县人员防控措施。

  (二)州外来(返)建水县人员,须提前24小时通过“红河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向目的地社区(村委会)做好个人健康申报。密切关注入建前7天内行程动态,若收到疫情防控提醒电话和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及单位、入住酒店或当地指挥部报备报告,并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已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暂缓返建。

(三)州外来(返)建水县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实行“落地检”和“3天2检”,即来(返)红河州实行“落地检”后,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建水县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主要景区景点等地设有多个“落地检”核酸采样点,执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政策,请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检测结果未报告前,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出行规范佩戴口罩。

(四)州外货车司机入建水县应主动接受测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并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落地检”,在建水县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下车”“非必要不留宿”,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和聚集。离开建水县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并通报目的地或途经地,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于途经中高风险区域货车司机,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符合要求的,在检查点至目的地间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属地社区(乡镇)派人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三、减少人员聚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人员聚集。暂停举办非必要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超过50人以上的,由主办方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严格管控村(社区)公房碗筷等办客工具,5桌以上白事,须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

四、主动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增强防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用公筷等良好生活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及时佩戴口罩前往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干扰、阻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建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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