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5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的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减轻群众特别是退休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负担。
【国家和省文件主要工作要求】
1、2022年底前建立门诊统筹政策,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政策。
2、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3、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南京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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