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年1月3日】
12月22日,沧州交警发布通告,为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当前的交通流量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自12月22日(星期四)起,我市暂缓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恢复时间另行通告。(暂缓区域包括各市区县)目前暂无恢复通知。
拓展内容: 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违反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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