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11号)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和省市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关于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自2022年12月8日起,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不再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撤销外防输入卡口检疫点,对跨省跨市来肃返肃人员做好“肃办速好”信息管理登记,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开展“落地检”。
2.高风险区来肃返肃人员纳入社区(村组)网格化管理,第1、5天自行到非“绿码”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检测,最后一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转码,自由流动。
3.政府设置常态化核酸采样点,提供便民核酸检测服务。除重点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频次落实“应检尽检”外,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
4.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进入非重点场所、机构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再扫场所码、不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核酸阴性证明。
5.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开展公共服务人员,需规范佩戴口罩。
6.严格按照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各街道(乡镇)等区域。高风险区内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上门采样、上门服务。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做到快封快解、应解尽解。
7.不再对小区、单元采取临时封控。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8.如接到疾控部门通知核酸检测结果异常,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乡镇、社区报告,并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患者,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可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到亚定点医院进行集中隔离治疗。选择在亚定点医院集中隔离救治费用按医保政策执行。
9.密切接触者落实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可解除隔离。在集中隔离点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10.对检出的症状较重的阳性感染者和老、幼、残、孕及基础病较重的阳性患者,可以分类收治到定点救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11.建立社区和专门医疗机构的协调对接机制,加强120的救治和转运能力,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
12.各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居民到药店购药不再登记信息,不再赋“黄码”管理。不得限制居民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13.各级医疗机构、药企、药店要做好自测抗原试剂和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的储备和供应,切实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市场供应监测,及时调度紧缺药品,打击囤积药品、哄抬价格等行为。
14.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础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闭环工作。“白名单”管理人员检出阳性时,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隔离。
15.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高三年级全部复课,全封闭管理。其他大中小学学生、托幼儿童本学期暂不返校,实行线上教学。
1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17.提高60岁以上老年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确保应接尽接,构建全民免疫屏障。
18.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班线客运、公交、出租车恢复正常运营,旅游经营活动不再与风险区联动管理。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
19.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村)和社会各界应同心协力,强化群众宣传,增强全民防控意识,加大对疫情防控知识内容的宣传力度,消除群众对当前防控形势的顾虑,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的良好氛围。
20.请广大群众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扎实落实好防控措施。保持社交距离,少聚集、不扎堆,养成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等良好生活习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变化,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控措施。
肃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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