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本级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直接结算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参保人垫资压力和跑腿负担,结合省本级实际,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急诊医疗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参保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因突发急、危、重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待遇标准
(一)急诊门诊医疗费用
1.符合急诊抢救病种或经急诊抢救后死亡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线800元的,按照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计入本年度住院次数;未超过住院起付线(含800元)的,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2.不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二)急诊转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人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门诊治疗后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此次急诊门诊期间因该病种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按该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与本次住院一并计算起付标准,不再另收起付线。
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治疗,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治疗,转入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一家急诊门诊费用按上述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单独结算。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门诊转住院前医疗费用由患者或其家属先行自费,急诊门诊治疗结束后,在结算窗口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将现金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相应的门诊统筹或住院医保待遇政策转为医保直接结算,如未注册医保电子凭证或未携带社保卡的,本人或家属需在发生急诊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转医保结算。
四、相关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在院内系统增加急诊、急诊转住院两个医疗类别用于医保结算,确保参保人可以正常享受急诊待遇;加强对急诊工作人员和医疗收费人员培训,做好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按照是否符合《急诊抢救病种》做好急诊医疗费用医保直接结算和对参保人及家属的宣传,不得推诿或拒绝参保人员将现金费用转为医保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因病施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医保部门将加大对急诊门诊留院观察、急诊抢救和急诊转住院前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急诊抢救病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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