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厦门空域秩序,依据《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销购实名登记。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的名称、型号、序号等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并告知购买者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在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https://uas.caac.gov.cn)办理登记。
二、提前审批报备。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要求,提前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飞行空域和计划,需要办理其他飞行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同意后,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无人机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还需在起飞24小时前通过“厦门百姓”APP无人航空器模块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
三、遵守飞行线路。严格按照申报线路和范围飞行,严禁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的上空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划定的禁飞区域飞行。
四、严肃法律责任。未经飞行管制部门审批擅自飞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起飞前24小时未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公安局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气象局
2022年9月20日
>>>相关政策法规(点击查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其相关保护要求的通告》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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