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余渊
见习记者 舒隆焕
江苏南通一家长在社交平台分享视频称,商场某品牌童装海报模特与自己女儿“撞脸”,“乍一看长得很像,其实不是我女儿。”10月18日,商场店铺回应称,店里的海报由公司统一定制、定期更换,这应该是一个偶然情况。
商场童装海报模特(左)与顾客女儿(右)“撞脸”(视频截图)
有网友质疑商家童装海报涉嫌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对此,律师认为,案例中海报模特只是与小女孩本人相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也有律师提醒,肖像作品撞脸公众人物时,仍然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商家:海报模特“撞脸”属偶然情况
10月16日,王女士(化姓)与7岁的女儿在江苏南通一商场购物时,女儿突然发现一家服装店里海报模特上的小朋友与自己长得很像。
视频显示,两个小朋友的发型、衣服颜色以及她们微笑的表情都十分相像。
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时看了看海报上的模特,的确有点像女儿,觉得不可思议,便随手拍了一个视频,“乍一看长得很像,其实不是我女儿,当时也没有询问商家,买了一件衣服就走了。”
优衣库品牌同款童装在官网上的模特为欧美小朋友(官网截图)
18日,该店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款连衣裙价格为149元,是最近卖得比较好的长袖秋冬款童装。此外,记者在该品牌官网及多个电商平台发现与之同款的连衣裙,售价相同,但宣传海报上的儿童模特并不同。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店铺里一直使用的是公司统一定制的海报,定期会更换。公司的童装海报大多数为欧美小朋友,这些海报都是有版权的,店里无权自行定制。对于店里童装海报模特“撞脸”顾客女儿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这应该是一个偶然情况。”
王女士把视频分享在社交平台后,有网友惊呼“这也太像了吧!”也有网友质疑商家的海报涉嫌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
据《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营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表示,从该视频和家长反馈的信息来看,海报上的模特只是与小女孩本人相像,不能由此认定商家使用小女孩肖像进行营利,即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律师:“撞脸”不能笼统地认定为侵权
“撞脸”很常见,但“撞脸”不等于就是侵权。付建律师表示,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由此来看,单纯与他人“撞脸”并不能笼统地认定为侵权。
生活中经常也会有人和明星“撞脸”。公开资料显示,荷兰著名足球运动员戴维斯认为,RIOTGAMES公司的一款足球游戏中的一个人物皮肤与其“撞脸”,侵犯了其肖像权。该公司认为,这款皮肤与戴维斯真人之间的相似度并没有那么高,玩家也不会将两者混为一谈。最终,荷兰法院考虑到球员戴维斯过于独特的形象(脏辫、眼镜以及强壮的体格),以及该足球游戏中的皮肤与著名足球球星的形象的相似可能引起的关注,因此仍然判决戴维斯胜诉。
资料图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翁冠星律师认为,根据一般正常人的判断标准来看,合法的肖像作品在特殊情况下的确有可能与相似第三方的形象造成混同。因此,肖像作品撞脸公众人物时,仍然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信息发现,在国内,有很多短视频作者因与某明星相像,制作上传一些模仿明星的作品到网络,有些还开了直播。视频流量与经济收益往往存在一定的正向关联,直播中的打赏更是直接的经济收益。
翁冠星律师表示,短视频作者与某明星相像,制作视频作品和开直播的行为一旦存在经济收益,可以被认定为“营利行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模仿他人肖像,甚至在模仿过程中存在丑化、污损被模仿者情形的,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律师提醒,在现实中,如果权利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外,该肖像权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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