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2022-12-31 17:30:2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控制燃放区域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

二、燃放时间规定

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023年1月28日(正月初七)、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控制燃放区域之外的地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地点

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其中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各级公安、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确定的禁燃地点。

四、其他规定

1.为保障市民健康,如天气预告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时,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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