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莱阳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进行了修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
(一)除姚格庄村(莱穴路以西部分)、东林格庄村、西林格庄村、青山后村、七里地村、东柳行村、西柳行村、吴家庄村等8个行政村外的城厢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二)蓝烟铁路以北、莱穴路以东的古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山子村外),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三)河洛镇的河洛村、冶房村、赵家疃村、唐家洼村、朱耩村5个行政村区域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以上区域均包含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场所、居民小区等。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过街天桥、立交桥、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大型仓库、停车场;
(八)景区、林地、绿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四、《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莱阳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1日发布的《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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