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子女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材料,及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申请流程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
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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