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郴州北湖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2022-11-27 18:52:18

11月26日郴州北湖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11月25日,北湖区在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2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匡某忠,男,87岁,外地输入病例赵某的密切接触者,11月25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阳性,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感染者:张某英,女,47岁,外地输入病例陈某某的密切接触者,11月25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阳性,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

11月25日,北湖区从外省入郴人员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戚某波,男37岁,货车司机,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25日凌晨核酸初检阳性,经市疾控复核确认。目前已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流调溯源、隔离管控、环境消杀、核酸检测等工作有序开展。

经流调,感染者戚某波的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3日

12:00 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解家寨村6组独自驾驶货车(冀A-T1120)出发

15:00 到达河北省沙河服务区,混管核酸检测阴性。

19:31 到达河南省原阳服务区,单管核酸检测阴性,服务区买盒饭,返回车上食用

11月24日

02:00 抵达武汉市中法城服务区休息,并上厕所

08:16 离开中法城服务区12:36 抵达湖南省昭山服务区上厕所,吃饭(自助餐)

14:00 离开昭山服务区18:00 进入郴州王仙岭高速出口,落地核酸检测

18:44 进入郴州市义捷物流水果批发市场,停留在长发果业旁等待卸货

19:00 穿过平安超市到达市场旁沙县小吃店吃饭

19:30 从市场大门返回货车上休息

11月25日

00:20 接到苏仙区疾控电话,告知初检阳性,北湖随即开展流调

00:30 戚某波被要求在车内进行自我隔离管控

05:00 闭环转运至隔离酒店

17:00 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4日,北湖区在市三医院发热门诊主动就诊人员中检出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邓某平,男,36岁,住北湖市场北湖汇商业楼D栋。

24日20:50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现已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流调溯源、隔离管控、环境消杀、核酸检测等工作有序开展。

经流调,感染者邓某平的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1日

12:30左右 到楼下公平超市旁包子铺和附近店小二便利店购物

17:00左右 到楼下七里香饭店购买晚餐后回家未再外出

11月22日

19:10左右 到楼下七里香饭店购买晚餐后回家未再外出

11月23日

13:00左右 到楼下公平超市旁包子铺和附近小贩购物

18:30左右 到楼下七里香饭店和附近小摊购物后回家未再外出

11月24日

15:00左右 佩戴口罩到楼下诊所测体温

15:30左右 佩戴口罩步行至市三医院发热门诊检测核酸

16:30左右 从市三医院步行至富民市场(步步高)对面路边油饼小摊买油饼后取下口罩边走边吃

17:10左右 佩戴口罩步行至北湖市场菜市场买蔬菜后回家未再外出

21:30左右 闭环转运至市定点医院治疗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北湖区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2222260)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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