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调整入(返)弥人员疫情防控策略
一、入弥返弥人员管控措施
(一)有内蒙古呼和浩特、锡林郭勒、乌海、赤峰及新疆乌鲁木齐、巴州旅居史的入弥返弥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完成5次核酸检测(第1、2、3、5、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从离开内蒙古、新疆之日算起。根据风险研判,超过7天的,至少完成“3天2检”。
(二)有甘肃兰州、庆阳、武威旅居史入弥返弥人员,采取“3+4”防控措施(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居家健康监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有西藏拉萨旅居史入弥返弥人员。采取3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第1天、3天)核酸检测。
以上人员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相应天数的集中隔离健康管理措施。
(四)对有四川、贵州、重庆、广西、山西省及西双版纳旅居史的入弥返弥人员,调整为“落地检”和“3天2检”,按州外入弥返弥人员管理。
(五)州外入弥返弥人员实行“落地检”和“3天2检”措施,即入弥返弥人员核酸“落地检”后,间隔1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弥勒市在高铁站、汽车客运站、主要景区景点及各交通疫情防控服务点等地设有多个“落地检”核酸采样点,执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政策,请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检测结果未报告前,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出行规范佩戴口罩。州外入弥返弥人员进入景区景点,入住酒店、宾馆、民宿、客栈、旅社等要扫码并实名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 48 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来自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红黄码等风险人员管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七)执行“首站负责制”。严格排查管控,需集中隔离的入弥返弥人员及时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其他入弥返弥人员要主动配合社区(村委会)落实管控措施。前期已落实隔离管控的人员,按照前期管控措施执行,不足7天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补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时间差距,完成管控期限、核酸检测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管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上门采集核酸。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二、入弥返弥提前报备
州外入弥返弥人员,均须提前24小时通过“红河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向目的地社区(村委会)做好个人健康申报。入弥后密切关注入弥前7天内行程动态,若收到疫情防控提醒电话和短信,或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委会)及单位、入住酒店或当地指挥部报备报告,并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已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暂缓返弥。
三、州外货车司机货运期间入弥政策
州外货车司机入弥时应主动接受测温、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并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落地检”,在弥勒市期间做好个人防护,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下车”“非必要不留宿”,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和聚集。离开弥勒市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动态追踪机制,一旦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第一时间通知本人并通报目的地或途经地,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于途经中高风险区域或正在执行特定防疫政策地区的货车司机,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符合要求的,在检查点至目的地间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由在弥货主到疫情防控交通检查点签字承诺并引导至卸(装)货点,完成货物卸(装)后立即离开弥勒,期间司乘人员不得下车、全程佩戴口罩和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根据途径地区分类落实管控。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
市域内各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疫情防控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健康码、行程码“双码”联查,测温、戴口罩,严禁人群聚集,注意保持1米线等措施。合理实施进入车辆分区停放,有条件的服务区,应设置高、中风险地区和冷链物流等车辆的停放专区以及司乘人员休息专区。服务区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对扶手、门把手等重点部位,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五、出行规定
(一)9月10日至10月31日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非必要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高、中、低风险地区以及实施静态管理的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提前通过“红河健康宝”报备,并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委会),返回后主动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
六、个人防护
自觉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途中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主动配合完成扫验“健康码、行程卡、场所码”,不在人员密集或通风不良场所长时间逗留。
七、避免聚集
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严禁邀请发生本土疫情的高、中、低风险地区人员参加;暂停非必要聚集性活动,减少人员聚集。确需举办的,严格审批和报备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瞒报、知情不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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