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定州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须知

2022-09-26 14:01:49

2023定州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须知

请各位考生按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称“研招网”),认真阅读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报考点(1325河北省定州市招生办公室)须知进行报名,并在网上支付报考费(人民币160元/人)。对于因不符合我报考点接收条件而被取消考位资格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一、河北省定州市招生办公室(代码1325)报名考生的类型

(一)接收报名考生的类型

1.报考点只接收统考、联考类型的考生;

2.本人户籍在定州市(含定州电厂、旭阳焦化、长胜园社区、开元铸造、建华玻璃厂等驻定州企业中职工户籍在保定,实际在定州工作的,下同)的往届生;

3.非定州市户籍在我市工作的往届生,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作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2022年最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4.因疫情影响未能开学的定州籍应届毕业生;

5.驻定州市部队现役军人。

(二)不接收报名考生类型

1.非定州户籍的往届生;

2.应届生(含能正常开学的定州籍考生);

3.单独考试考生

二、网上报名、缴费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9月27日,每天9:00-22:00。

报名、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10月25日,每天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详细浏览报考须知及要求,并按具体要求报名。

三、网上确认信息安排

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信息确认工作将于2022年10月31日9:00至11月4日17:00进行。网上确认开始前,在研招网请及时关注我报考点发布的网上确认公告,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参加网上确认。

四、网上报名服务及残疾考生便利咨询电话及地址

对于符合我报考点参加考试条件的残疾考生,如需提供合理便利,请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在报名期间向报考点提交书面的“合理便利申请表”(需向报考点申领)及相关材料。考试科目中有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考生,请向所报考招生单位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312-5532893(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现场咨询服务地址:定州市自来佛南街6号宝塔花园小区对过(定州市招生办公室会议室)

五、注意事项

1.信息确认期间,我们会以短信形式发送审核补充材料或审核结果,考生要及时查看手机短信或接听03125532893电话。考生若因未及时查看短信或未接听电话造成报名资格取消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2.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如要重新填报报名信息,考生须通过报名系统对当前报名信息先进行“取消”操作,并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重新报名、缴费。

3.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时完成报名费支付,未交费考生信息为无效信息,不能参加网上确认。

4.对于取消报名信息(包括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期间未被通过审核)的考生,其填报报名信息时所缴纳的报考费以及因系统原因重复支付的报考费,将由研招网信息平台在数据核查结束后退回原支付账户。

六、诚信考试温馨提示

1.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但不得超过14:30)。

2.考生须在考前十天左右,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12月24日、25日的考试安排信息(考点、考场、座位号等)标注在考生准考证上,第三天(12月26日)的考试,具体考点、考场及座位号在考试期间以书面通知下发到考生手中。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3.研考期间,考点将对考试过程全程监控、录像,考后进行视频回放倒查。考点考场将配备无声挂钟、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阅读器、无线耳机探测器等高科技设备,将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金属探测设备对考生进行人脸识别和安检,请考生予以配合。

4.请考生在考试前随时登陆“研招网”查看国家、省及定州市招生办公室报考点公告。

提醒考生注意:

①自2015年11月1日起,国家将考试作弊纳入我国刑法,对于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除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外,组织作弊、替考、窃取试题内容、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行为还将触犯我国刑法。

②自2017年1月1日起,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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