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长宁县以下区域范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禁售范围
(一)长宁县全年重点管控区域:长宁镇全域。
(二)长宁县全年分时段重点管控区域:古河镇、梅白镇、老翁镇、竹海镇全域。
二、禁燃禁放禁售时间
(一)长宁县全年重点管控区域(长宁镇):2023年1月1日00: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全年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
(二)长宁县分时段重点管控4个镇(古河镇、梅白镇、老翁镇、竹海镇):2023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1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四)、1月21日(除夕)、1月22日(春节)、1月29日(正月初八)、2月5日(正月十五)、4月4日(农历闰二月十四)-4月6日(农历闰二月十六)共9天,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
三、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及长宁镇人民政府、古河镇人民政府、梅白镇人民政府、老翁镇人民政府、竹海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凡在禁售禁放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长宁县公安局 110
长宁县应急管理局 4622623
长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 4978938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612315
长宁县生态环境局 4631675
竹海镇人民政府 4911111
特此通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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