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5%。使用医保目录内的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提高后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相关文章】
★ 前三季诺诚健华亏损8.34亿,纳入医保后奥布替尼快速放量
★ 离职后医保可以自己续交吗 答案会让你很满意
★ 医保个人账户改革之下谁将会是受益者
★ 南宁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保障相关事项
★ 天津北辰区基层医疗机构发热诊室名单(不断更新)
★ 绵阳惠绵保热门问题答疑一览
★ 沧州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支付标准调整
★ 宿迁市医疗机构24小时发热门诊
★ 株洲天元区常态化核酸检测在哪里?(附采样时间)
★ 医保异地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需要提前备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