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5%。使用医保目录内的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提高后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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