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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招娣成功改名为芃芃”的文章再次把“改名”这个老话题带进公众视野。社交媒体上,各地网友分享了自己成功或失败的改名经历。根据网友反映,各地对改名申请的审核标准宽严不一。
我国民法典赋予自然人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实践中为何会出现行使权利不畅的情况?
现行法规依据颁布于1958年,各地规定标准不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妍告诉记者,虽然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变更姓名,但是作为行政行为,当前公安机关受理改名申请的主要依据是颁布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条例》规定,公民可以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申请;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申请。《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何妍指出,上述法规、文件对于变更姓名规定得比较简单,如对姓名变更的条件及次数等未作详细规定。此外,各地在执行时会遵循地方出台的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一位户籍民警告诉记者,对于名字变更的审核主要依据地方公安机关下发的具体通知。“早些年对于改名的认定确实很谨慎。主要是文件规定要有充分理由,这个就看怎么认定了。”她说,另外出于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也会控制得严一些。
此外,该民警表示,近几年随着信息联网、共享程度越来越高,当地对于变更姓名的条件已经放宽了。
记者查询发现,河南内黄、安徽太湖等多地关于姓名变更、更正的条件比较模糊。这些地方文件普遍规定,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
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近期发布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变更姓名的申请条件,包含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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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法规,进一步明确姓名变更条件
记者注意到,改名失败的网友表示,民警多以“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此前指出,何谓正当理由,这个确实难以定义,完全列举亦不可能。总体上,对于正当理由,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作一定程度上的扩大解释。对变更姓名持宽容立场乃是个性化时代的基本要求。如果因重名、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才能改名,而不允许基于情感等主观原因申请变更姓名,那几乎等于剥夺了个人变更姓名的权利,此举无疑不利于人格自由发展。
刘练军说,制订于1958年的《条例》迄今有效且从未被修订过。实践中姓名登记已经由登记制变为许可制。登记制基本上不予审查,许可制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要符合设定的条件才能办理。
何妍表示,1958年关于变更姓名的规定,受到时代限制,对改名被驳回之后的申诉、复议等救济途径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这样的规定当时考虑得更多的是便于行政机关登记,以及防范犯罪分子变更姓名后逃避罪责。何妍认为,1958年的《条例》已经落后于时代,应该及时进行研究修改。
记者查询发现,2007年,公安部曾起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对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次数和条件作了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况为: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与社会知名人士、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名字粗俗、怪异;名字难认、难写;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等。公安部宣传局当时向《新京报》表示,只是初稿,尚未成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曾刊文谈及,由于《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内容争议较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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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民警、姓名学专家关玺华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缺少一部能统一规范适用的姓名法。他呼吁在借鉴国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姓名立法工作。记者注意到,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厉兵、张书岩曾提议制订姓名法。
上述民警告诉记者,作为户籍民警也希望能出台法律法规,至少修改规定,对变更姓名的条件再细化完善一些,“现在虽说条件有所放宽,但各地还不统一,一些改名申请我们根据原则性规定还是不好判断,给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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