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在2020年9月在某服装公司做业务员,在进公司的一年时间里为公司拉进了870余万元的业务,按照约定公司应该付提成约25万元,但经公司综合计算后,结果自己还倒欠公司10万余元。潘某将该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涉事的服装公司应支付潘某20余万元的业务提成。
从双方签订的一份《业务结算协议》中显示,业务费按照销售的2%-3%提取,应收账未在结算日后15天内收回,第一个月的时候公司按照日利率收取千分之一的利息,第二月按照千分之三收取,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公司以结算协议来代替劳动法合同的行为和规避相关法规的行为不予认可,认定潘某与其公司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在《业务结算协议》中将逾期货款的利息强加给劳动者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