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关于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措施通告(第9号)

2022-10-10 20:02:33

迪庆州关于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措施通告(第9号)

迪庆州关于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第9号)

一、7天内有内蒙古、西藏、新疆、贵州、四川和西双版纳州以及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入(返)迪人员,要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组)、单位或入住酒店(客栈)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不主动报备、隐瞒行踪、不配合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7天内有西藏旅居史的入(返)迪人员(含在西藏进行集中隔离或在方舱医院、定点救治医院治愈出院的新冠患者),实行7天集中闭环健康监测。

三、对7天内有内蒙古、新疆旅居史的入(返)迪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对7天内有四川、贵州旅居史的入(返)迪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第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无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到各县市指定的健康监测酒店集中健康监测。

五、对7天内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的入迪人员,实行“3+4”管控措施(即3天集中隔离+4天居家健康监测)。对7天内有西双版纳州旅居史且持有景洪市返程证明的返迪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开展2次(第1、第3天)核酸检测;未持有景洪市返程证明的返迪人员,实行“3+4”管控措施。

六、对来自其他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除上述地区以外),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管理。

七、除上述地区外,对其他地区入(返)迪人员,由第一入州地提供免费“落地检”服务(混检),入迪后3天内(间隔24小时)完成第二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之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不聚餐、不聚会,确需外出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第6、第7、第8号继续执行,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迪庆州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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