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原理是什么?相信有很多网友们都还不知道,下面就由小编我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家庭农场观点分析的有关内容。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中央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包括国有农场、集体农场(村办农场、站办农场、厂办农场)、资本农场(资本雇佣劳动)、合作农场(介于集体农场与家庭农场之间)、家庭农场等形式,其中,家庭农场应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主流形式。我国实践证明,国有农场、集体农场、资本农场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合作农场视其偏向于集体农场还是家庭农场具有不确定性,而多数家庭农场的案例则是成功的。在理论上,对于家庭农场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按照农业部的说法,家庭农场通常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实,专业(生产)大户的主要经营形式也是家庭农场,而农民合作社应该是指生产合作社,即少数家庭联户经营的合作农场(类似于20世纪50年代的初级社)。由于能够适应农业生产和劳动的自然特性,从而实现劳动组织与自然的有效结合,家庭农场在许多国家获得了成功。本文依据汉斯曼企业所有权理论分析框架,研究家庭农场中的契约关系和交易成本问题,在理论上规范地证明相对其他的农场形式,家庭农场所具有的比较制度优势。
一、家庭农场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农场可以视作一组契约的连接。依据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农场面临着一系列契约的共同签约人或中心签约人,这里的签约人是指与农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农场中存在两种关系:一是签约人与农场的市场契约关系。二是所有者对农场的所有权关系。相应地存在签约人与农场之间的市场交易成本,以及所有者由于拥有农场而产生的所有权成本及其组成的农场制度成本。农场所有权成本主要是指农场治理成本,包括代理人成本、集体决策成本、风险承担成本。在雇佣农场(资本农场、国有农场)中,农场与为其提供资本的客户之间进行的交易是以所有权形式完成的,而与雇员、其他生产资料的供应商以及农产品或服务的买主进行的交易则是通过市场、以合同契约的方式实现的。而雇员农场(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则是通过与雇员建立所有权关系,从而获得雇员的劳动投入,依靠市场契约交易获得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最后卖出产品与服务。农场所有权的配置原则是,农场交易成本总和,即农场与契约人在市场上交易的成本以及农场所有者的所有权成本达到最小化。此时,该农场的所有权形式的效率最高。按照汉斯曼的观点,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基本的生产组织,是一种家庭成员所有权组织形式,表明家庭成员集体拥有农场的所有权,家庭与其成员的交易是以家庭所有权形式完成的。同时,家庭依靠市场契约交易获得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并销售其产品和服务。
二、从所有权成本角度看,家庭农场是最优的农业组织形式
在家庭农场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代理人、委托人角色重合,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代理成本将会极低,甚至不存在代理成本。家庭成员的利益函数和目标函数具有同质性和一致性的特征,这决定了家庭成员集体决策成本也极低。如果说存在决策成本的话,那么主要也是家庭成员集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损失,但是其他形式的农场也同样存在这种损失。因此,家庭农场所有权成本主要来自风险承担成本。通常情况下,家庭农场无法像资本农场投资人那样,借助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所以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往往相对较高。然而,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或其他方式转嫁出去。如,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家庭农场可以交易期货合约来锁定其农产品销售价格,从而转嫁家庭农场的农产品销售风险。利用保险市场,家庭农场可以购买农业保险的方式规避农作物灾害风险。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高,商业保险大多不愿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政府应当通过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农业弱质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通常也都制定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等扶持政策,如我国的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和种粮农户粮食直补。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还不完善,还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但随着相关市场的逐渐完善,家庭农场的风险承担成本必然会逐渐减低。总之,家庭农场所承担的所有权成本中,代理人成本和集体决策成本极低,而风险承担成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市场等途径加以转嫁。因此,从所有权成本角度来看,家庭农场是最优的农业组织形式。
三、家庭农场具备市场交易成本优势
家庭农场的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成本、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生产技术市场的交易成本、资金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土地市场的交易成本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的交易成本。
第一,家庭农场可以利用合作社降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从交易成本与制度安排视角看,合作社制度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历史经验表明,纯粹的市场制度安排与纯粹的科层制度安排都不是最理想的农业制度安排。纯粹的市场制度容易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或市场失灵,而纯粹的科层制度往往造成较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合作社制度安排通常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与控制成本等。因此,家庭农场可以联合建立各种合作社,以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支配能力,抵制中间商对市场的垄断,纠正市场竞争机制,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在合作社中,各家庭农场依然保持独立地位,符合农业分散独立生产经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