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来选。在新房子交付初期,开发商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但是不能将聘用哪个物业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加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的选择权自动转移到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之前委派的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须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评估,做出继续留用或者另行聘用其他物业公司的决定。
1、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
2、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执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3、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4、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
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4、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
5、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6、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