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率扣除,无论扣除时间长短、房屋产权归属于谁,只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能查询到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纳税人名下其它的房屋均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对于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的,父母一方和子女一方不能同时享受扣除,原则上只能由主贷人扣除,谁是主贷人,谁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个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个人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上面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可见,个税房贷抵扣多还是租房抵扣多,无法单一比较。但只要纳税人不是在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工作,选择租房抵扣就会更多。
虽然整体来看,可能租房抵扣多,但是有自住房贷款的纳税人不一定能申请租房专项附加扣除。
因为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就会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从而不允许申请租房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