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预交物业费不合法,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规定是:物业费是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负责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2、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一般来说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但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1、业主在还没有收到房子之前,物业就要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拒交;
2、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
3、物业公司要求交纳水电煤气等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费用的,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