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调整部分项目为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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