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
3、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4、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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