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留样保存48小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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