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属于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物业部门,让相关人员过来处理。
2、可以找小区内的居委会来投诉这件事情,让居委会管理人员来出面解决。
3、可以找小区业主委员会投诉。
4、可以直接拨打交通管理部门的电话。
5、属于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物业部门。
1、按照国家的规定,小区车位的配比标准一般来说按照1:0.4到1:0.8之间。这个范围之内是合理的,如果太低了,就会造成业主停车难的问题。
2、所谓的车位配比,就是根据小区住宅的总套数与小区布置的车位一个比例,有的小区会按照1:1,最少的小区3户就要提供一个车位。如果是市中心的住宅小区,车位比一般要按照1:0.8来配置。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