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2、职工(含配偶)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3、职工(含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提取额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4、职工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代际之间不予以提取。
5、职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第二套购房合同价款的80%,且要扣减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已提取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6、用住房作抵押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6个月内不予以提取。
7、职工(含配偶)购建房五年以上的不予以提取。
8、2015年6月9日公积金新政出台前所购买自住住房家庭(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不予以提取。
9、职工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不予以提取。
10、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超过部分不予以提取。
11、购建、大修、装修、租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予以提取。
12、大病提取,医保报销部分不予以提取。
13、职工离、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调离本市,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予以提取。
14、工作关系在本市内调动的,只能办理转移,不予以提取。
15、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以办理。
16、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以提取。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核实真实后出具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核实按规定可以提取的金额,同时提供单位、个人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填写相关事项,加盖预留印鉴。
3、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证明和相关凭证,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
4、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
5、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
6、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