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先备后募”和通道业务,抵制“黑中介” 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私募案例

2022-09-21 09:00:46

禁止“先备后募”和通道业务,抵制“黑中介” 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私募案例

(原标题:禁止“先备后募”和通道业务,抵制“黑中介” 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私募案例)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第三批不予备案的私募案例,包括先备案后募集、“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等三种情形。中基协重申,私募管理人应增强合规意识,珍惜自身商誉和诚信记录,遵守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

此前,中基协已发布了两批9例不予备案的情形。综合来看,私募整体反馈良好,认为有助于管理人降低退回补正次数,提高效率,缩短备案期限。中基协表示,后续将根据基金备案情况,适时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备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先备后募”不具备实缴能力

本次中基协提到了一个涉嫌“先备后募”的案例:某私募管理人提交了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认缴上亿元、实缴仅100万元的情形。经核实,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近期设立但未募集完毕,账户内只有100万元资金,不具备实缴能力,拟等到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

中基协提示,该类行为涉嫌“先备后募”,中基协已退回申请,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整改,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为何“先备后募”不适当?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先备后募”有滥用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给募集行为增信之嫌,不符合私募基金的一般监管要求。

他解释称,私募基金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并不构成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也不构成对私募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能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利用投资者的认知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因此,对“先备后募”的行为予以适当禁止,是十分有必要的。

案例二:“借道”私募进行监管套利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通道业务。

在实际备案过程中,有以下情形出现:某私募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备案,该私募基金由券商代销,拟百分之百投向该券商作为交易对手方的雪球结构收益凭证。基金合同还约定,私募管理人仅收取管理费,不收取业绩报酬。

中基协表示,对上述私募基金不予备案。根据监管要求,目前已严格限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雪球结构产品比例,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购买场外衍生品。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实现百分之百投资雪球结构产品,故券商“借道”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且私募管理人仅象征性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主动投资管理,具有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属于监管套利行为。

汪澍表示,为实现监管套利目的,开展通道类业务,与私募管理人应开展主动投资管理的要求相违背。资管新规中已严格禁止金融机构以任何方式开展通道业务。

案例三:勾连“黑中介”开展违规业务

此前,中基协曾两度发布严正声明,公开点名“祺瑞府”(又名“番茄挂靠”)、“腾博国际”、“宁本咨询”等机构从事违法违规私募中介业务。但在实际备案过程中,中基协仍发现有私募与中介机构“祺瑞府”合作,违规开展业务。

中基协具体提到了两种违规情形:委托“黑中介”代发保壳基金;利用“黑中介”虚假出资“占坑”。

有私募管理人全权委托“祺瑞府”提供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保壳”服务。还有私募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时,该私募基金只有一位机构投资者,且该机构投资者大额认缴、小额实缴,股东为“祺瑞府”关联方机构。私募管理人拟待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将该机构投资者的认缴份额,转让给真实投资者。

中基协提到,在前一个案例中,私募管理人违规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给他人,并将其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给中介机构,为避免长期不展业被注销身份,还联合中介机构未募集真实投资者资金即提交备案,“保壳”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后一个案例中,私募管理人利用“祺瑞府”关联方虚假出资认购。经过排查,“祺瑞府”多次利用其关联方机构为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虚假出资,备案“占坑”,严重扰乱备案秩序。

中基协表示,上述两个案例的行为均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已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并将其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中基协进一步强调,私募管理人应增强合规意识,珍惜自身商誉和诚信记录,遵守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对于联合“黑中介”开展违规业务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维护私募行业生态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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