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吴敏 北京报道
个人养老金制度迎重磅利好。
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养老金将领取时的税率由7.5%降低到3%,调降的幅度非常大,也就是说购买个人养老年金能够得到更多实惠。这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壮大第三支柱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减轻第一柱的压力。
领取阶段税率由7.5%降为3%
当前,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7%,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3.5%,已经超过公认的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教师杨泽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刚刚消除了绝对贫困,存在未富先老的问题。仅仅依靠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难以保障一些人群的老年生活。而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建立我国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
中信证券分析师童成墩在研报中则指出,目前中国已经积累起了庞大的个人金融财富,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高达110余万亿元人民币,每年新增10万亿元左右。随着未来十年老龄化加剧,亟需将相关个人财富向养老资产转移,以解决不断加速扩大的养老资金缺口压力。
基于此,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目前,个人养老金采用与此前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同的EET模式,即缴费和积累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但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税率交税,即领取时的个税税率为7.5%。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朱俊生认为,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此次国常会将个人养老金领取阶段的税率从此前的7.5%降至3%,边际上每年为居民进一步节税540元。东吴非银分析师葛玉翔表示,此次国常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优限额,降税费,有望使得个人参与积极性提升,同时,调整也借鉴了税延养老险试点叫好不叫座的背后原因,有望更好激发未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全面试点下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
“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因为前期享受的税收减免还不足以弥补后期领取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个人养老金对他们而言还不具有吸引力。但此次降低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会扩大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覆盖人群,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计划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而税收优惠是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及提升个人养老金覆盖率的重要动力。”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说道。
仍面临缴费上线低等实际问题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出,无疑将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深远意义,但目前仍然存在个税缴纳人群基数小、缴费上限低、锁定期长、税前抵扣流程复杂等实际问题。在朱俊生看来,当前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消费者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很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
因此,朱俊生建议,在新个税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的背景下,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比如,每月抵扣额度可提高至2000元或3000元。同时,要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童成墩亦认为,应大幅提高1.2万元缴费上限,或增加企业年金转入等资金渠道。他指出,尽管美国的IRA也规定了缴费上限6000美元/年,50岁以上为7000美元/年),但美国IRA的主要资金来源是401K等企业年金的划转,而不是个人缴费。
童成墩还建议,将参与对象由个人推广到家庭成员,拓宽参与范围,“在家庭综合所得税制下,养育小孩和照护老人的成本已经能够抵扣,借鉴已有的个税抵扣制度,建议将家庭成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也纳入抵扣范围。”
同时,他认为,在居民长期投资理念尚未形成的当下,要想提升居民、特别是年轻人群的参与度,需要建立适度灵活的领取机制,如在一定的惩罚后允许提前提取养老金账户资产等。
朱俊生还指出,中国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中低收入群体可能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杨泽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个人养老金实行的是EET(税延积累)税收优惠政策,即缴费和收益阶段免税,但在领取阶段征税。总体而言,EET模式对高收入人群的总税收效用更大,因此,只能吸引更多高收入者参加个人养老金。因此,可以考虑EET和TEE(税后积累)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模型,以吸引更多人群参加个人养老金。特别是,当前,我国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再加上可以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专项扣除,实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更少。”
童成墩亦认为,个税递延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吸引力有限,建议借鉴新农合新农养、农业保险等政策的成功经验,加大财政投入,采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联合补贴方式,有差别的促进提高不同收入不同地域个人的参加意愿。
此外,朱俊生还指出,此前试点税延操作流程复杂,增加了参保的难度。繁琐的抵扣流程影响了企业组织员工购买和员工个人自发购买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将税前抵扣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简化税前抵扣流程。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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