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这四类情形构成重大预警

2022-09-16 07:41:57

新规来了!这四类情形构成重大预警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闫晶滢

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投保基金再出新规!

日前,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相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发函,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此次《管理办法》共分四章24条,主要对监控系统的各项基本工作进行规范要求。

除了基本业务规范外,《管理办法》还对监控预警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将预警信息分为三个层级。当出现符合预警标准的情形时,投保基金将向相关证监局推送预警信息,对于重大问题将向证监会进行专项报告。

今年7月,投保基金曾向行业通报三起券商交易系统异常案例,严重者“虚增”客户资金高达3亿元,导致客户资金账户出现透支。投保基金要求,各家券商应高度重视技术系统问题引发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风险,采取措施完善相关工作。

来看详情——

机构指定专岗负责

首先科普一下:早在2012年,证监会就曾通过《关于利用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监控系统,制定并发布实施监控系统接口规范、数据报送须知等技术规范指引,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资者资金风险预警信息。

对于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投保基金表示,随着证券市场和资金监控业务不断发展,各类通知的数量总体较多,发布时间较长,各项工作要求较为分散,缺少集中统一的制度进行统筹管理。

此外,对于自监控系统上线以来的一些惯常做法,目前尚未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且早年的部分工作要求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对监控系统既有的工作规范进行了整合,并结合投资者资金安全监控实践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适用范围上,《管理办法》对国内开展各机构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结算银行均适用。各机构应根据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数据填报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日历生成并持续报送数据,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报送时间方面,证券公司应于数据日的下一自然日9时前报送数据并通过校验,于数据日的下一交易日12时前报送《证券公司资金应收应付汇总文件》并通过校验。指定商业银行和结算银行应于数据日的下一交易日12时前报送数据并通过校验。

并且,《管理办法》还提出专岗工作要求。各机构应指定专岗负责监控系统数据报送、账户报备与各案、比对结果核实等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在交互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四类情形构成重大预警

在发现信息问题后,投保基金将对信息进行相应的监控预警。其中,对于符合预警标准的,投保基金将向相关证监局推送预警信息。

证券公司预警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证监局推送,指定商业银行预警信息按照问题发生地原则向证监局推送。预警信息同时抄送被预警机构。对于重大问题,投保基金公司将向证监会进行专项报告。

在此次《管理办法》中,投保基金将预警信息分为重大预警、一般预警和提示关注三个层级。出现以下四类情形时,投保基金将向证监局推送重大预警:

一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恶意挪用出现缺口。

二是问题金额占当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比例超过25%(含),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三是报送数据造假、核实说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是投保基金公司会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对于同一机构的涉及多个客户的同类问题,按一件预警信息处理。对于同一问题造成监控系统多个监控点出现差异的,按一件预警信息处理;对于同一机构问题涉及多个预警级别的,按涉及的预警级别孰高原则处理。

此外,投保基金还制定了“口头提醒”机制。对于单次数据报送批量错漏、差异核实工作不及时不认真等问题,将对有关机构进行一对一口头提醒处理。

券商系统引发风险待完善

今年7月,投保基金曾向行业通报三起券商交易系统异常案例。有 的“虚增”客户资金,客户使用“虚增”资金后账户出现透支,还有的多扣收了客户资金,引起行业重视。

例如,某券商集中交易系统存在缺陷,清算逻辑判断错误,系统按照2笔委托解冻日间冻结的客户资金,导致日终清算后客户资金账户“虚增”资金3亿元。在日终清算后,客户资金账户出现透支2.80亿元。

投保基金指出,各家券商应高度重视技术系统问题引发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风险,采取措施完善相关工作,并给出三点指导意见:

一是要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公司技术系统安全运营的制度措施,健全系统升级、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完善安全复核校验机制。

二是要对信息技术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有效把关,清晰、准确、完整掌握重要信息系统的技术架构、业务逻辑和操作流程等内容,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要完善应急预案,丰富应急场景,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关键岗位的应急保障能力,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编辑:舰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标签:证监会 基金
上一篇

热门阅读